(2017)甘042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景泰县鑫百盛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海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泰县鑫百盛综合贸易有限公司,李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景泰县鑫百盛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条山南路1号1幢。法定代表人:王扶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芳儒,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海滨,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申请执行人景泰县鑫百盛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海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景民二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海滨认为该案已超过执行期限,法院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景泰县鑫百盛综合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执行,现逾期提出申请,但未能提出证据证明本案存在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申请人申请执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景泰县鑫百盛综合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尽章审判员 冯浩宁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继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