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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冯中山与邱捷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中山,邱捷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752号原告:冯中山,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邱捷雄,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冯中山与被告邱捷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冯中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中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中山撤诉。案件受理费3122元,减半收取计1561元,由原告冯中山负担。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 馨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