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孟凡荣、成安县华宏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荣,成安县华宏汽车运输队,韩勇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1461号申请人:孟凡荣,女,汉族,1974年2月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被申请人:成安县华宏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成安镇农贸市场。被申请人:韩勇跃申请人孟凡荣与被申请人成安县华宏汽车运输队、韩勇跃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在市中区交警队事故科的冀D×××××/冀D×××××号车辆。扣押期限为两年。在扣押期内不得买卖、转让、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应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