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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行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02汪龙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龙,深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粤03行初53号 原告汪龙,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组织机构代码00754382-5。 法定代表人许勤,市长。 委托代理人包晋,系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龙诉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汪龙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龙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汪龙负担。 审判长  王惠奕 审判员  陈 亮 审判员  杨宝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熊雨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