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行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02汪龙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龙,深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粤03行初53号 原告汪龙,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组织机构代码00754382-5。 法定代表人许勤,市长。 委托代理人包晋,系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龙诉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汪龙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龙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汪龙负担。 审判长 王惠奕 审判员 陈 亮 审判员 杨宝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熊雨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