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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淑芬与李根铁、李震、李辉、唐国刚、金信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932号申请执行人高淑芬,女,1960年2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李根铁,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李震,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朝鲜族,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李辉,男,1985年8月8日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延吉市。被执行人唐国刚,男,1983年4月10日生,满族,户籍所在地白山市。被执行人金信玉,女,1958年10月11生,朝鲜族,其他情况不详。申请执行人高淑芬与被执行人李根铁、李震、李辉、唐国刚、金信玉(2015)延民再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730元)。2016年10月21日,本院依法委托延边诚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根铁所有的位于延吉市朝阳街105-5-5号,产籍号为2-13-95,产权证号为171677号,房号为5-5-1,建筑面积为62.42平方米的住宅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242,314.00元。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11日依法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苏岩以185370元的成交价竞得。2017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93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以上房屋归买受人苏岩所有。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主动腾迁了所占有的房屋。2017年4月24日,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高淑芬执行款185370元,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案件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