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3民初4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杏梅与余对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杏梅,余对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刘杏梅,余对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刘杏梅,余对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刘杏梅,余对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4444号原告:刘杏梅,女,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红安县。被告:余对红,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浠水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杏梅诉被告余对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杏梅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杏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杏梅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杏梅承担(已付)。审判员 李 琍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广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