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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颜佳兵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佳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03刑初4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佳兵,男,1978年9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专科文化,职工,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经常居住地江苏省苏州市。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月18日被该院取保候审。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佳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佳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4日20时50分,被告人颜佳兵酒后驾驶苏E×××××轿车沿滁州市龙蟠大道自西向东行至龙蟠大道与中都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案发时颜佳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颜佳兵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颜佳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颜佳兵酒后驾驶苏E×××××轿车沿滁州市龙蟠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与中都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颜佳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2016年8月26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颜佳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案发时,被告人颜佳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3、查获经过: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颜佳兵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4、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颜佳兵的自然身份情况。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颜佳兵持C1驾驶证。6、被告人颜佳兵的供述证明:2016年8月24日晚上,他在吃饭时喝了酒,酒后他开着苏E×××××小型汽车沿龙蟠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被交警查到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颜佳兵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颜佳兵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颜佳兵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佳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倩倩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人民陪审员  赵家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姚 瑶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