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执4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罗枝卿、池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枝卿,池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6执4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枝卿,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三明市。被执行人:池毓辉,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枝卿与被执行人池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池毓辉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罗枝卿履行部分债务,并承诺按(2016)闽0426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继续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罗枝卿自愿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26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世 生审判员 黄 文 兴审判员 陈 新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正生(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http:?/??/?www.dffyw.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1543.htm”t”_blank?)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