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30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游华先与上海维闵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华先,上海维闵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0647号原告:游华先,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琳,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维闵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任维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磊,女。原告游华先与被告上海维闵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