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终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孙洪生、石学锋破坏电力设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洪生,石学锋,张红平,解沙沙,崔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48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洪生,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住辛集市。2013年5月29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个月。2016年6月28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石学锋,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辛集市。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经辛集市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辛集市。原审被告人张红平,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本村。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经辛集市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辛集市。原审被告人解沙沙,女,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省邯郸市魏县,住辛集市。2016年7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经辛集市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辛集市。原审被告人崔现英,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辛集市。2016年8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经辛集市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辛集市。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洪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石学锋、张红平、解沙沙、崔现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冀0181刑初4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洪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查明:一、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孙洪生到辛集市倾井村、后营村、新城、散思台村、赵古营村、大士庄村、徐家屯村、双柳树村、杨庄村、东刘庄村、西理顺井村、东理顺井村、圈头村、马吕村、温村、中东石干村等十几个村庄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的铜排、铜线二十六次,中断农民浇灌农田。经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的铜排、铜线价值7341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2017)破案经过、到案经过2016年5月9日5时许,辛集市后营村民李某向辛集市公安局报案,称村变压器电表箱内铜排被盗,现场遗留有小搂子一个。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提取小搂子上的生物检材经与被告人孙洪生比对吻合,2016年6月27日,将被告人孙洪生传唤到案。(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孙洪生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春天,他从监狱出来,没钱就打算偷变压器电表箱的铜排卖个零花钱。之后,他在倾井村、新城村、南智邱、和睦井、新城、马庄、前营地里,白天骑自行车看,晚上偷,作案13、14次左右。他隔几天偷一次,一晚上偷三个,最多偷四个铜排,偷的铜线少,小的卖70多元,大的卖140元左右。都是打开变电箱,将里面的3根铜排卸下,倾井村是第一次偷铜排,当晚他用竹竿把变电箱断电,偷了二个变压器电表箱的铜排。在后营村附近偷铜排时,他用改锥拆开变电箱的铜排,偷了三根,把小搂子扔到变压器附近。(三)证人证言、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1、证人梁某的证言、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主要内容:2016年4月17日8时许,他发现马吕村东北农田变压器��电表箱内铜排被盗,正处于通电使用状态。辛集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侦查。2016年6月29日10时,被告人孙洪生引领侦查人员来到马吕村东北农田1号变压器,现场指认在此盗窃了电表箱内的铜排。经鉴定价值177元。2、证人赵某1的证言、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主要内容:2016年4月20日早上,圈头村民浇地发现村西北角23号变压器12块铜排被盗,正处于通电使用状态。2016年4月20日8时35分,侦查人员来到圈头村23号变压器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变压器配电箱内铜排被盗。辛集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侦查。2016年6月28日14时8分,被告人孙洪生引领侦查人员来到圈头村西北角农田23号变压器,现场指认在此盗窃了电表箱内的铜排。经鉴定价值207元。(2017)证人孙某的证言、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主要内容:2016年4月28日早上,中东石干村民浇地发现1号变压器电表箱内铜排、四根铜线被盗,正处于通电使用状态。2016年4月28日7时20分,侦查人员来到中东石干村1号变压器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变压器电表箱内铜排和母线被盗。辛集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侦查。2016年6月28日18时22分,被告人孙洪生引领侦查人员来到中东石干村1号变压器,现场指认在此盗窃了电表箱内的铜排、铜线。经鉴定价值1079元。(2017)证人何某的证言、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主要内容:2016年4月28日早上,村民发现新城村南砖厂的7号变压器电表箱内铜排被盗,变压器下还有烧过的电缆外皮,正处于通电使用状态。2016年4月28日7时50分,侦查人员来到新城村南砖厂7号变压器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变压器配电箱内铜排被盗,地上有烧掉的电缆皮。辛集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侦查。2016年6月28日18时11分,被告人孙洪生引领侦查人员来到新城村南砖厂7号变压器,现场指认在此盗窃了电表箱内的铜排。经鉴定价值721元。5、证人冯某的证言、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主要内容:2016年5月2日凌晨,新城村民浇地发现果园13号变压器电表箱内铜排被盗。2016年5月2日6时50分,侦查人员来到新城村果园13变压器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变压器电表箱内铜排被盗。辛集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5日立案侦查。2016年6月29日11时20分,被告人孙洪生引领侦查人员来到新城村果园13号变压器,现场指认在此盗窃了电表箱内的铜排。经鉴定价值207元。6、证人谢某的证言、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主要内容:2016年5月2日早上8点30分左右,新城村民浇地发现村西9号变压器下电表箱内铜排被盗,处于正常通电使用状态。2016年5月2日10时,侦查人员来到新城村西9号变压器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变压器下面的电表箱内铜排被盗。辛集市公安局2016年5月3日立案侦查。2016年6月28日17时50分,被告人孙洪生引领侦查人员来到新城村西农田9号变压器,现场指认在此盗窃了电表箱内的铜排。经鉴定价值207元。7、证人何某的证言、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主要内容:2016年5月4日早上,听说新城村里有变压器被撬,他来到村西南农田,发现6号变压器下电表箱内铜排被盗,正处于通电使用状态。2016年5月4日6时20分,侦查人员来到新城镇东街村西南6号变压器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变压器电表箱内铜排被盗。辛集市公安局���2016年5月5日立案侦查。2016年6月28日18时0分,被告人孙洪生引领侦查人员来到新城镇东街西南农田6号变压器,现场指认在此盗窃了电表箱内的铜排。经鉴定价值207元。8、证人张某1的证言、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主要内容:2016年5月4日早上,徐家屯村民浇地发现村西北农田16号变压器电表箱内铜排被盗,正处于通电使用状态。2016年5月4日7时45分,侦查人员来到徐家屯村农田16号变压器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变压器电表箱内铜排被盗。辛集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5日立案侦查。2016年6月28日18时33分,被告人孙洪生引领侦查人员来到徐家屯村西北农田16号变压器,现场指认在此盗窃了电表箱内的铜排。经鉴定价值207元。9、证人肖某的证言、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主要内容:2016年5月7日,东理顺井村村民去浇地,发现村北7号变压器电表箱内铜排被盗,正处于通电使用状态。2016年5月7日10时10分,侦查人员来到东理顺井村7号变压器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变压器电表箱内铜排被盗。2016年5月9日,辛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6月28日17时25分,被告人孙洪生引领侦查人员来到东理顺井7号变压器,现场指认在此盗窃了电表箱内的铜排。经鉴定价值120元。10、证人韩某的证言、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主要内容:2016年5月8日早上,西理顺井村村民去村西南农田浇地,发现5号变压器下面的电表箱内铜排被盗,正处于通电使用状态。2016年5月8日7时15分,侦查人员来到西理顺井村5号变压器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变压器电表箱内铜排被盗。辛集市公安局2016年5月9日立案侦查。2016年6月28日17时35��,被告人孙洪生引领侦查人员来到西理顺井村西南农田5号变压器,现场指认在此盗窃了电表箱内的铜排。经鉴定价值177元。11、证人李某的证言、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主要内容:2016年5月9日早上5点多,后营村民发现村东南农田6号、10号变压器电表箱内铜排被盗。2016年5月9日6时50分,侦查人员来到后营村6号、10号变压器进行现场勘查,发现电表箱内铜排被盗,地上有足迹和一搂子及车轮印。辛集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侦查。2016年6月28日16时5分,被告人孙洪生引领侦查人员来到后营村东南农田6号、10号变压器,现场指认在此盗窃了电表箱内的铜排,并在变压器下遗留有一个小搂子。经鉴定6号变压器铜排价值177元,10号变压器铜排177元。12、证人马某的证言、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主要内容:2016年5月9日早上8点左右,村民浇地发现东刘庄村村南8号变压器电表箱内铜排被盗。2016年5月9日9时35分,侦查人员来到东刘庄村8号变压器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变压器配电箱内铜排被盗。辛集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侦查。2016年6月28日15时58分,被告人孙洪生引领侦查人员来到东刘庄村南8号变压器,现场指认在此盗窃了电表箱内的铜排。经鉴定价值177元。13、证人张某2的证言、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主要内容:2016年5月13日早上,杨庄村民浇地发现村南农田变压器电表箱内铜排被盗,正处于通电使用状态。2016年5月13日8时5分,侦查人员来到杨庄某南农田的变压器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变压器电表箱内铜排被盗。辛集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侦查。2016年6月28日19时11分,被告人孙洪生引领侦查人员来到杨庄村村南变压器,现场指认在此盗窃了电表箱内的铜排。经鉴定价值177元。14、证人王某的证言、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主要内容:2016年5月17日上午,散思台村民浇地发现正在使用的村东南5号变压器、村北10号变压器电表箱里的铜排被盗。2016年5月17日14时40分,侦查人员来到辛集市散思台村东南5号、村北10号变压器进行现场勘查,发现电表箱内铜排被盗。2016年5月19日,辛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6月28日16时51分,被告人孙洪生引领侦查人员来到散思台村东南5号变压器、村北10号变压器,现场指认在此盗窃了铜排。经鉴定5号变压器铜排价值177元,10号变压器铜排价值177元。15、证人赵某2的证言、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主要内容:2016年5月29日早上7时许,双柳树村民发现村南正在使用的27号变压器四根母线和二个跌落机构被盗。2016年5月29日8时10分,侦查人员来到双柳树村南27号变压器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变压器配电箱内配线及二个跌落机构被盗。辛集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侦查。2016年6月28日15时25分,孙洪生引领侦查人员来到双柳树村南27号变压器,现场指认在此盗窃了电表箱内的铜线。经鉴定价值581元。16、证人吕某的证言、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主要内容:2016年6月5日上午,赵古营村民浇地发现村南4号、5号变压器电表箱内配线被盗,处于正常通电使用状态。2016年6月5日15时0分,侦查人员来到赵古营村南4号、5号变压器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变压器配电箱内配线被盗。辛集市公安局于2016年6月6日立案侦查。2016年6月29日11时41分,被告人孙洪生引领侦查人员来到赵古营村南农田4号、5号变压器,现场指认在此盗窃了电表箱内的铜线。经鉴定4号变压器铜配线价值341元,5号变压器铜配线价值341元。17、证人薛某的证言、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主要内容:2016年6月8日下午4点多,他巡查东理顺井村线路时,发现村南农田4号变压器和11号变压器下的电表箱内铜排被盗。2016年6月8日18时45分,侦查人员来到东理顺井村村南11号变压器、4号变压器进行现场勘查,发现11号、4号变压器电表箱内铜排被盗。2016年6月13日,辛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6月28日17时16分,被告人孙洪生引领侦查人员来到东理顺井村南农田4号、11号变压器,现场指认在此盗窃了电表箱内的铜排。经鉴定4号变压器铜排价值120元,11号变压器铜排177元。18、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辛集市供电分公司证明、辨认笔录、照片、主要内容:辛集市大士庄村南6号变压器、辛集市倾井村三斗变压器、3号变压器、辛集市温村东南变压器,均为辛集市供电公司配电设备,2016年春节前后铜排被盗,其中大士庄6号变压器被盗窃二次。2016年6月28日13时45分,被告人孙洪生引领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来到大士庄村村南农田,确定在村南农田6号变压器盗窃了铜排,还称其在此盗窃二次,一次是铜排,一次是铜线,经鉴定铜排价值177元,铜配线价值816元。19时45分,被告人孙洪生引领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来到倾井村村东农田,在标有倾井三斗变压器处,指认这是第一次盗窃地点,经鉴定铜排价值120元。19时49分,被告人孙洪生引领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来到倾井村村东3号变压器处,指认在此盗窃了变压器的铜排,经鉴定价值120元。2016年6月29日10时20分,被告人孙洪生引领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来到辛集市温村东南农田,指认在标有温村东南变压器处盗窃了变压器铜排,经鉴定价值177元。(四)人身检查笔录、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书,主要内容:2016年6月27日18时50分,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孙洪生手指上采集血样用于DNA鉴定,经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辛集市公安局送检的标有“搂子”的把部脱落的细胞和孙洪生血样进行比对,“搂子”把部脱落细胞与孙洪生STR相同,似然比为1.16×1018。(五)辛集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主要内容:2016年6月27日20时许,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孙洪生在辛集市支家方碑村住处进行搜查。扣押其自行车一辆、提兜一个、剪刀一把、手电一个、手套一副、改锥二把、胶鞋一双。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明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孙洪生分多次将盗窃变压器电表箱内铜排、铜线销赃给被告人石学锋、张红平、解沙沙、崔现英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石学锋、张红平、解沙沙、崔现英售出后获取差价。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孙洪生带领侦查人员现场指认销赃的收购站位置,公安机关根据孙洪生的现场指认将石学锋、张红平、崔现英传唤到案。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一)、破案经过、到案经过2016年6月27日,侦查机关将被告人孙洪生传唤到案后,孙洪生引领侦查人员来到辛集市西环路安新线路西废品收购站、辛集市西环路安新线路东废品收购站、辛集市高速口路段废品收购站、辛集朝阳路路东拐弯处废品收购站,指认在此销售过铜排、铜线。并指��销赃给石学锋、张红平、崔现英。侦查人员将石学锋、张红平、崔现英、解沙沙传唤到案。(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孙洪生的供述,主要内容:他将盗窃变压器电表箱内的铜排、铜线销赃给四个废品站,每次大约卖300多元,销赃给辛集安新线路东收购站四、五次,销赃给辛集高速路口收购站三次,销赃给辛集朝阳路路东拐弯处收购站三、四次,销赃给辛集安新线路西收购站一次。2、被告人石学锋的供述、辨认笔录、照片、辨认说明,主要内容:他在辛集市安新线路东开废品收购站。2016年3月一个早上,一个东北人骑自行车,提兜有三、四根铜线和五、六根铜条,大概二、三十斤,他给了这男子二、三百元。一、二天后,他又收了这人二、三十斤铜线和铜条。之后十来天里,他又收了这男子二、三次铜线和铜条。他知道收购��线是违法的。侦查人员将不同男性照片10张,经石学锋混合辨认,石学锋辨认出卖给其铜排的人是孙洪生。3、被告人张红平的供述、辨认笔录、照片、辨认说明,主要内容:他在辛集高速口路段开废品收购站。2016年正月一个早上,一个骑自行车的男子送到他的废品收购站铜片,大概20斤,之后,又送过二次,他按13元一斤收的,他感觉这些铜片有可能是偷的。侦查人员将不同男性照片10张,经张红平混合辨认,张红平辨认出卖给其铜排的人是孙洪生。4、被告人解沙沙的供述、辨认笔录、照片、辨认说明,主要内容:她在辛集朝阳路路东拐弯处开废品收购站。2016年5、6月的一个早上,一个男子骑自行车过来,拎着一个塑料袋,里面有铜排,还有一些铜线,她按15元一斤收的,后来这男子又来过二、三次,每次都是卖百十元钱。侦查人员将不同男性���片10张,经解沙沙混合辨认,解沙沙辨认出卖给其铜排的人是孙洪生。5、被告人崔现英的供述,主要内容:她在辛集市安新线路西开废品收购站。2016年4月的一天早上,一个男子过来,从车上拿下一个袋子,里面是铜线,大概20来斤,她给了这人200多元,她知道按规定不能收废铜。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明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明本案事实的还有如下证据:1、证人金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6月27日下午,孙洪生把一个扳子放在他这里,现在提交给公安机关。2、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3)宁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主要内容:被告人孙洪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宁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6年2月1日释放。3、被告人户籍证明,主要内容:孙洪生出生于1977年8月7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梧桐街路东委4组。石学锋出生于1977年4月20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回隆镇后张庄村74号。张红平出生于1985年8月8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位伯镇南位伯村中兴西街60号。解沙沙出生于1989年11月11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回隆镇六西村189号。崔现英出生于1977年8月17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回隆镇常大旺村23号。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明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洪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同时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应按处罚较重的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洪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石学锋、张红平、解沙沙、崔现英应当知道其收购的铜排、铜线可能为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实施了收购、销售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孙洪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孙洪生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洪生到案后,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石学锋、张红平、崔现英,属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洪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学锋、张红平、解沙沙、崔现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石学锋、张红平、解沙沙、崔现英均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洪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石学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三、被告人张红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币一千五百元(已缴纳);被告人解沙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缴纳);被告人崔现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孙洪生按价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7341元;作案工具剪刀一把、手电一个、手套一副、改锥二把、扳手一个、提兜一个、自行车一辆依法没收。上诉人孙洪生上诉称其偷的一台备电箱是废弃的,指认的地点与丢的东西不符,一审量刑偏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孙洪生,原审被告人石学锋、张红平、解沙沙、崔现英犯罪事实及证据与本院查明的相一致。相关证据已经原判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洪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同���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应按处罚较重的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原审被告人石学锋、张红平、解沙沙、崔现英应当知道其收购的铜排、铜线可能为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实施了收购、销售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诉人孙洪生上诉称其偷的一台备电箱是废弃的,指认的地点与丢的东西不符的观点,经查,与卷中证据不符,故不予采纳;上诉称一审量刑偏重的观点,经查,一审判决就量刑事实进行了详细阐述,论理正确,故不予采纳。基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淑然审判员 邵彩然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胜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