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3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红安申请杨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安,杨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423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张红安,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琼,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红安与杨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取得执行款2000元。鉴于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唐志红 执行员 汪东升 执行员 刘永红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经纬 校对责任人:唐志红 打印责任人:李经纬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