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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3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红安申请杨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安,杨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423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张红安,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琼,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红安与杨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取得执行款2000元。鉴于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唐志红 执行员  汪东升 执行员  刘永红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经纬 校对责任人:唐志红 打印责任人:李经纬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