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梅、尹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梅,尹鑫,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18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鑫。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倩倩,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9号勒泰中心B座16层。负责人:丁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金鑫,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林梅因与被上诉人尹鑫、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上诉人林梅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及车辆损失未予查明,重审时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查明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是否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上诉人是否支付了电动车维修费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靖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代理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