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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梅珍与周健伦、鹰潭市隆恒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珍,周健伦,鹰潭市隆恒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084号原告:刘梅珍,女,汉族,1989年7月5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开平市。法定代理人:李某(原告的丈夫),男,汉族,1987年7月9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周健伦,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鹰潭市隆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谌泉。原告刘梅珍诉被告周健伦、鹰潭市隆恒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  赖中文审判员  黄惠英审判员  黄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