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于怀通、李学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怀通,李学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916号申请人:于怀通,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李学东,男,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故城县。于怀通与李学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怀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学东名下银行存款64.5万元进行查封、冻结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于怀通以其名下冀T×××××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李学东名下银行存款64.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745元,由申请人于怀通预先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兵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玉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