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6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于怀通、李学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怀通,李学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916号申请人:于怀通,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李学东,男,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故城县。于怀通与李学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怀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学东名下银行存款64.5万元进行查封、冻结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于怀通以其名下冀T×××××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李学东名下银行存款64.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745元,由申请人于怀通预先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兵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玉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