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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与丁忠斌、王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丁忠斌,王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12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法定代表人夏荣焕,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系该单位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亮,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系该单位职员。被告:丁忠斌,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王萍,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诉被告丁忠斌、王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因二被告已偿还借款,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8元,减半收取183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顾 郁审判员  王 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