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3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胡世友诉被告胡世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友,胡世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291号申请人:胡世友,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胡世珍,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世友诉被告胡世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世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世珍银行存款11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董永科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三里街铁路一村XX幢XXX室(合肥市房权证X**号)房产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世友要求对被申请人胡世珍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世珍银行存款11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董永科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三里街铁路一村XX幢XXX室(合肥市房权证X**号)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