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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艳与张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张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1民初1241号原告:李艳,女,1978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张行林,男,197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与被告张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李艳回对被告张行林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王守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甄胜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