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艳与张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张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1民初1241号原告:李艳,女,1978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张行林,男,197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与被告张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李艳回对被告张行林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王守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甄胜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