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卢青春与宋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青春,宋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5号申请执行人:卢青春,男,生于1990年2月15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宋凡,男,生于1988年12月20日,往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卢青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犍为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3民初2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宋凡应支付卢青春150000元。本案的执行费2150元(未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犍为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3执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迎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