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姚途与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途,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姚途,男,1992年8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苑小区(北区)3栋3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途诉被告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闫雪莲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毕凯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