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临渭区崇凝镇崇凝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临渭区崇凝镇崇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271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临渭区崇凝镇崇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村主任。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临渭区崇凝镇崇凝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