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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乔思友与介休市义棠镇师屯南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思友,介休市义棠镇师屯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乔思友,男,汉族,住介休市。被执行人介休市义棠镇师屯南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介休市。法定代表人靳雪奎,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8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介休市义棠镇师屯南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8115.5元(其中包括货款17824元、案件受理费122.5元、执行费169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文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