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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宝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宝仲,孙贵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宝仲,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贵珍,女,1972年3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宝仲、孙贵珍银行账户余额4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