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娄底市娄星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成继纯、成冬辉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底市娄星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成继纯,成冬辉,娄底市湘发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1007号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21号。法定代理人肖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凯、蒋龙,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成继纯。被申请人成冬辉。被申请人娄底市湘发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娄星北路一大桥农贸市场旁。法定代表人成继纯。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继纯、成冬辉、娄底市湘发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成继纯、成冬辉、娄底市湘发石材有限责任公司5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湖南娄底市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为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成继纯、成冬辉、娄底市湘发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湖南娄底市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娄星南路区粮食局0006幢(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人民陪审员 贺孝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丽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