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程家环与宋开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家环,宋开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02民初1558号原告:程家环,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宋开勋,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程家环与被告宋开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成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家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开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家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6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4月5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案经送达,被告宋开勋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载明:今借程家环现金20000元整,贰万元整,自2016年2月5日至4月5日前还清,借款人宋开勋,2016年2月5日。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此为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开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家环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宋开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