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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26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宣钦耀与毛宜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钦耀,毛宜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2630号之二原告宣钦耀,男,汉族,1989年2月19日出生,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毛宜桃,女,汉族,1990年5月29日出生,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化州市广海路576号(糖厂路口往湛江方向100米),原告宣钦耀诉被告毛宜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宣钦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辉尧人民陪审员  庞明倩人民陪审员  吴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颖君速 录 员  邹 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