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民初26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宣钦耀与毛宜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钦耀,毛宜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2630号之二原告宣钦耀,男,汉族,1989年2月19日出生,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毛宜桃,女,汉族,1990年5月29日出生,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化州市广海路576号(糖厂路口往湛江方向100米),原告宣钦耀诉被告毛宜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宣钦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辉尧人民陪审员 庞明倩人民陪审员 吴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颖君速 录 员 邹 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