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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2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赵锦长和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锦长,韩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2民初159号原告赵锦长,男,汉族,1986年5月1日出生,住皋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兰,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亮,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皋兰县。原告赵锦长与被告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赵锦长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锦长撤回对薄』告韩亮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锦长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赵锦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宏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