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2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赵锦长和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锦长,韩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2民初159号原告赵锦长,男,汉族,1986年5月1日出生,住皋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兰,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亮,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皋兰县。原告赵锦长与被告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赵锦长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锦长撤回对薄』告韩亮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锦长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赵锦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宏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