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明田与刘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田,刘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103号原告:陈明田,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刘福,男,1964年5月1日出生,住赤峰市。原告陈明田与被告刘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明田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田撤诉。案件受理费2732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772元,由原告陈明田负担。审判员 袁 志 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