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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彩芹、陈统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芹,陈统肖,李红,陈柯钦,张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027号申请人:王彩芹,女,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申请人:陈统肖,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申请人:李红,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人:陈柯钦,男,201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张嵩,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刑初字第321号判决,于2017年02月25日立案执���,执行标的4427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查明该案与我院2017年所立案件(2017)川01执721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及执行依据完全一致,发生重复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成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