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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杨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022号原告:任某某,男,201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法定监护人:杨某某,女,汉族,1983年1月2日出生,住靖边县。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杨某某,女,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青山西路汇金大厦五楼东。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杨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任喆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彦弼代理审判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折小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