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02执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玉萍与胡耀堃、通化县钰丰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萍,胡耀堃,通化县钰丰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保221号申请人:王玉萍,女,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胡耀堃,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通化县钰丰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桂芹,女,汉族,住通化市快大茂镇。担保人:李书强,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因申请人王玉萍与被申请人胡耀堃、通化县钰丰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玉萍采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221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