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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素娥、谢晓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素娥,谢晓峰,张一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财保23号申请人李素娥,女,汉族,1968年3月17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谢晓峰,男,汉族,1978年4月7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张一方,女,汉族,1984年5月16日出生,住孟州市。申请人李素娥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晓峰、张一方809000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809000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李善荣提供了位于孟州市西街村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孟字第××号)一栋;担保人李世松提供金额50000元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储蓄存单(账号:28×××28)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素娥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晓峰、张一方809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809000元的财产。查封担保人李善荣位于孟州市西街村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孟字第××号)一栋。冻结担保人李世松名下存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号为28×××28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员  高中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