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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652号原告: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天门墩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平华,该公司经理。被告王飞,男,出生于1985年12月13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原告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青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思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