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永胜与李遵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胜,李遵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胜,男,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敦化市渤海街红旗社区。被执行人:李遵义,男,1980年8月17日生,汉族,现住敦化市阳光城。本院在执行张永胜与李遵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留其工资收入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长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