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3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永胜与李遵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胜,李遵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胜,男,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敦化市渤海街红旗社区。被执行人:李遵义,男,1980年8月17日生,汉族,现住敦化市阳光城。本院在执行张永胜与李遵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留其工资收入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长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