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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杜攀攀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攀攀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2刑初235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攀攀,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博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博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6日被抓获,同年1月6日至1月10日被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同年1月1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被羁押4天),同年1月24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5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攀攀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雅鑫、茹朝阳、被告人杜攀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杜攀攀至呼振刚位于沁阳市古楼附近的办公室,假借“青姐”介绍的名义,让呼振刚替其归还光大银行信用卡2万元,并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呼振刚。2016年8月16日18时57分,呼振刚向杜攀攀的信用卡还款1万元后,杜攀攀立即更改了信用卡的密码,后杜攀攀将信用卡挂失并补办新的信用卡。之后,杜攀攀将信用卡内的1万元现金套现出来并用于赌博。另查明:1、被告人杜攀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6日被抓获,同年1月6日至1月10日被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期间被羁押4天)。杜攀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案发后,被告人杜攀攀的亲属自愿代其退赔被害人呼振刚人民币10000元,呼振刚对杜攀攀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攀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证明、临时羁押证明、收到条、谅解书、光大银行信用卡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客户明细、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害人呼振刚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攀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杜攀攀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杜攀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杜攀攀亲属自愿代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杜攀攀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攀攀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范献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