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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2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在燕等10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肖在燕,董志强,李国亮,周丹,李敏,王传辉,刘力凤,贾英保,肖在兰,李顺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肖在燕,董志强,李国亮,周丹,李敏,王传辉,刘力凤,贾英保,肖在兰,李顺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21执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负责人南光,行长。被执行人肖在燕,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永恒乡。被执行人董志强,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永恒乡。被执行人李国亮,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永恒乡。被执行人周丹,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永恒乡。被执行人李敏,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永恒乡。被执行人王传辉,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永恒乡。被执行人刘力凤,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永恒乡。被执行人贾英保,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永恒乡。被执行人肖在兰,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永恒乡。被执行人李顺奎,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永恒乡。本院在执行(2017)黑0921执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在燕等10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92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肖在燕已将案件款给付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921执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商金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