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范兴集乡范集行政村范集******号。被执行人:陈涛,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老集镇老集行政村青少年路*号。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19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伟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195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陈涛于2016年5月30日之前一次性返还给原告张伟140000元。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被告陈涛负担。被告陈涛已返还原告张伟100000元,余款40000元原告张伟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涛与申请执行人张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陈涛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伟人民币30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张伟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张伟自愿承担案件执行费522.05元,被执行人陈涛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伟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1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 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