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5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程攀、吕天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攀,吕天宝,吕小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攀,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吕天宝,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吕小珊,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吕天宝、吕小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天宝、吕小珊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程攀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人民币357350元及其他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和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76元、执行费人民币5335元,但被执行人吕天宝、吕小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吕天宝、吕小珊有开设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天宝、吕小珊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因账户余额极少,本院未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吕天宝、吕小珊有其他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于2017年1月11日将被执行人吕天宝、吕小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现查无被执行人吕天宝、吕小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程攀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吕天宝、吕小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