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金昌范等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范,黄龙洙,姜宝春,李彦忠,张吉生,栗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5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昌范,男,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铁男伟辉小区。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吉林省安图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敦化森林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张保华,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龙洙,男,出生于吉林省汪清县,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海关后侧小区。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吉林省安图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于2016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柳静,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姜宝春,男,出生于辽宁省西丰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站前街。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吉林省安图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于2016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邸富科,吉林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彦忠,男,出生于吉林省和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曾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4年1月6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4月8日被吉林省安图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吉生,男,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1年12月28日被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4月5日被吉林省安图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栗永军,男,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5月9日被吉林省安图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昌范、黄龙洙、姜宝春、李彦忠、张吉生、栗永军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1月3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玉红、朴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昌范及其辩护人张保华,被告人黄龙洙及其辩护人柳静,被告人姜宝春及其辩护人邸富科,被告人李彦忠、张吉生、栗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金昌范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金昌范于2016年1月左右,在延吉市广播电视台后侧,从黄龙洙手中以2400元的价格购买了4根熊腿骨、1个熊头骨。于2016年1月左右,在延吉市广播电视台后侧,从黄龙洙手中以2400元的价格购买了4根熊腿骨,又免费获赠了2块熊下颌骨。于2015年冬天,在延吉市广播电视台后侧,从黄龙洙手中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了4颗熊牙。于2016年春节前后,在姜宝春经营的土特产店,从姜宝春处以1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2只麝。另外,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金昌范从盛永哲(同音,未找到)、市场摊贩(未找到)等人的手中多次购买熊骨、熊牙等野生动物制品。上述物品的价值在公安机关从金昌范、张吉生、李某某处扣押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的总价值中。2016年3月7日左右,被告人金昌范将熊制品谎称为虎制品后,通过李彦忠的介绍,与栗永军的车牌号为黑A*****号的凌志轿车进行了交换。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金昌范谎称熊骨、熊牙为虎骨、虎牙后,经张吉生的介绍和陪同,在延吉市铁南东明小区附近与郎某某等人进行交易时,被延吉市森林公安大队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金昌范、张吉生处当场扣押了5颗动物牙齿和一根动物腿骨。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金昌范带领民警到其住处,主动交出其非法收购的疑似麝的动物死体2只、动物脊椎骨10根、动物头骨1个、动物破损股骨头1个、动物膝盖骨4块、动物颚骨2个、动物腿骨6根、动物牙齿80颗(其中镶金属边的有4颗)。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金昌范主动交代还有一部分其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制品在其朋友李某某处,民警联系李某某后,李某某带领民警到其车库,交出金昌范委托其保管的9根疑似熊肋骨、1块疑似熊胯骨。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及安图县价格鉴定监督检查局价格认定,从金昌范等人处扣押的动物制品中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制品。具体而言,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制品:2只麝(共计人民币15000元)、1颗虎牙、21颗豹牙(22颗牙齿共计人民币15000元);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2根水鹿腿骨(共计人民币2000元)、5根熊腿骨、1个熊头骨、1个熊肩胛骨、9根熊肋骨、2块熊下颌骨、1个破损的熊腿骨、10个熊脊椎骨、4个熊髌骨(上述33块熊骨共计人民币5010元)。另外,金昌范用野生动物制品与栗永军进行交换的、车牌号为黑A*****号的凌志轿车价值为人民币62520元。综上,被告人金昌范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总价值为人民币995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昌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破经过,补充侦查报告书,金昌范的银行卡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照片说明,金昌范的指认照片,黄龙洙的指认照片,张吉生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金昌范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搜查笔录,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图县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说明,证人郎某某、杜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赵某成、陶某某、许某某、韩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尹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黄龙洙、姜宝春、张吉生、李彦忠、栗永军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昌范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被告人黄龙洙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事实1、被告人黄龙洙于2015年10月左右,在延吉市百货大楼附近的地摊处,以300元/颗、总价12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了4颗熊牙后,将上述熊牙以400元/颗、总价16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了金昌范。2、被告人黄龙洙于2016年1月左右,以总价1800元的价格从赵某某处非法收购一个完整的熊头骨、四根熊腿骨后,将上述物品以总价24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了金昌范。3、被告人黄龙洙于2016年1月左右,以总价1800元的价格从赵某某处非法收购一个残缺的熊头骨(只有两片下颌骨)、四根熊腿骨后,将四根熊腿骨以总价24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了金昌范,又免费赠予给金昌范上述两片熊下颌骨。4、被告人黄龙洙于2016年1月左右,以总价1800元的价格从赵某某处非法收购了8块熊膝盖骨,放置家中。2016年3月2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龙洙暂住的延吉市河南街海关后侧小区1单元101室搜出了8块动物膝盖骨、1个动物头骨(头骨上带有两个角)、76个动物胆囊。根据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及安图县价格鉴定监督检查局价格认定结论,上述8块动物膝盖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亚洲黑熊的髌骨,总价值为人民币5010元。综上,被告人黄龙洙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总价值为人民币11410元。被告人黄龙洙于2016年3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龙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破经过,补充侦查报告书,赵某某的银行卡交易记录,赵某某和赵连山经营的野生动物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黄龙洙的指认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照片说明,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图县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说明,证人赵某某、赵某成、陶某某、韩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金昌范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龙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被告人姜宝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姜宝春于2016年元旦前后,在延吉市兴安大集,以4000元/只、总价80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两只麝后,又于2016年春节前后,以6000元/只、总价12000元的价格将上述两只麝非法出售给了金昌范。根据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及安图县价格鉴定监督检查局价格认定结论,麝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只麝的总价为人民币15000元。综上,被告人姜宝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总价值为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宝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破经过,补充侦查报告书,姜宝春的指认笔录及照片说明,金昌范的银行卡交易记录,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图县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说明,证人丁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金昌范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宝春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四、被告人张吉生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吉生于2016年3月16日,介绍和陪同金昌范,在延吉市铁南东明小区附近,以虎牙的名义向郎某某等人非法出售3颗动物牙齿时,被延吉市森林公安大队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张吉生处扣押上述3颗动物牙齿(包金属边,原公安编号017、019、020)和一根动物腿骨。根据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及安图县价格鉴定监督检查局价格认定结论,上述3颗动物牙齿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豹的牙齿,总价值为人民币15000元。综上,被告人张吉生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总价值为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吉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破经过,补充侦查报告书,张吉生的前科证明,张吉生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图县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说明,证人郎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金昌范、李彦忠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吉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五、被告人李彦忠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彦忠于2016年3月7日左右,以居间介绍的方式,帮助金昌范用虎骨、虎牙、虎须等野生动物制品和栗永军的车牌号为黑A*****号的凌志轿车进行了交换。案发后,栗永军将其从金昌范处拿到的1个动物头骨、2块动物下颌骨、6颗动物犬齿、10块动物椎骨、21块动物碎骨交到了公安机关。根据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及安图县价格鉴定监督检查局价格认定结论,上述动物制品中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6颗豹牙(总价为15000元),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1个熊头骨、2块熊下颌骨、10块熊脊椎骨(上述13块熊骨总价为5010元),共计20010元;车牌号为黑A*****号的凌志轿车价值62520元。综上,被告人李彦忠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总价值为625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彦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破经过,补充侦查报告书,李彦忠的前科证明,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图县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说明,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金昌范、张吉生、栗永军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彦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六、被告人栗永军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栗永军,于2016年3月7日左右,经李彦忠的介绍,用自己的黑A*****号凌志轿车和金昌范互换了一些虎制品。案发后,栗永军于2016年5月9日投案自首,主动将其从金昌范处拿到的1个动物头骨、2块动物下颌骨、6颗动物犬齿、10块动物椎骨、21块动物碎骨交到了公安机关。根据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及安图县价格鉴定监督检查局价格认定结论,上述动物制品中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6颗豹牙(总价为15000元),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1个熊头骨、2块熊下颌骨、10块熊脊椎骨(总价为5010元),共计20010元;车牌号为黑A*****号的凌志轿车价值62520元。综上,被告人栗永军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总价值为625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栗永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破经过,补充侦查报告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及照片说明,金昌范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图县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说明,证人尹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金昌范、李彦忠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栗永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金昌范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金昌范主动交代野生动物制品的去向,使公安机关及时找到剩余的野生动物制品,故要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龙洙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龙洙系初犯,自愿认罪,要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姜宝春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姜宝春系初犯,自愿认罪,要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昌范、黄龙洙、姜宝春、李彦忠、张吉生、栗永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栗永军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昌范、黄龙洙、姜宝春、李彦忠、张吉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昌范、黄龙洙、姜宝春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对被告人金昌范、黄龙洙、姜宝春、李彦忠、张吉生、栗永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昌范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为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二、被告人黄龙洙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详见执行通知书。)三、被告人姜宝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四、被告人李彦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五、被告人张吉生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六、被告人栗永军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七、扣押在案的动物制品及车辆,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金英玉人民陪审员  郑 顺人民陪审员  张恩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