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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3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张丽云与符俊慧、王运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云,符俊慧,王运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03民初710号原告:张丽云,女,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符俊慧,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运圣,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张丽云诉被告符俊慧、王运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符俊慧、王运圣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丽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符俊慧、王运圣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是朋友关系,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4年至2015年间两被告以夫妻名义向原告共借款20000元,并将一辆福特汽车的车辆登记证书留置在原告处,但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能如期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诉请被告符俊慧、王运圣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符俊慧、王运圣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两被告是朋友关系,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2日,被告符俊慧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过段时间一次性还清”,被告王运圣在该借条上签名并捺手印。2016年5月开始,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款,两被告未能如期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符俊慧于2014年11月12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及原告张丽云与被告符俊慧催款的微信聊天记录、海南省儋州市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佐证,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丽云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被告符俊慧之间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张丽云诉请被告王运圣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之主张成立,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此,原、被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原告主张之利率依法应自原告催款之后的2016年5月31日以年利率6%计付,至债务付清之日止。原告请求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2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利息依法应自原告催款之后的2016年5月31日以年利率6%计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符俊慧、王运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丽云的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6年5月31日以年利率6%计付起计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丽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符俊慧、王运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元由被告符俊慧、王运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创尧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