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志国与讷河市通南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国,讷河市通南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国,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通南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住讷河市。法定代表人季春江,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刘志国与被执行人讷河市通南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27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