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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执7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武汉宝久电子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椒江雅图衣车有限公司、王肖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宝久电子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雅图衣车有限公司,王肖,邬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72、51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宝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武珞路717号兆富国际大厦1栋26层7室。法定代表人:朱海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雅图衣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上洋村。法定代表人:王肖,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肖,女,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邬淑英,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宝久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雅图衣车有限公司、王肖、邬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2016)鄂0111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7年1月11日和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除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王肖名下位于台州市台州国际商务广场3幢803室,(该房产处置权已移交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及被执行人邬淑英名下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海悦公寓八幢2单元1205室的房产不宜处置外,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1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齐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雨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