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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段益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益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81刑初8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益民,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初中文化,摩托车出租司机,住冷水江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冷水江市看守所。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益民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段益民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韦亚平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荷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益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段益民在冷水江市红日小区发现了被害人邹某1牌号为湘K×××××的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停放在楼道内,因无作案工具而离开。2017年1月9日19时许,段益民携带螺丝刀、扳手、刀片等作案工具再次来到该处,用螺丝刀将摩托车的碟刹锁拆开后,再用刀片割断点火线,采取搭火方式将摩托车发动盗走。当段益民驾驶摩托车来到冷水江市中连乡塘冲煤矿家属区附近时,段益民用扳手将摩托车的车牌拆掉并丢弃在路边的菜地,当其驾驶摩托车来到冷水江市株木山附近一桥上时,又将摩托车的尾箱以及工具箱拆下丢弃到河中,之后驾车回到位于冷水江市涟溪桥居委会的租房,并在租房内用切割机将碟刹的火车头锁切断。当日21时许,邹某1发现摩托车被盗后报警,次日凌晨1时许,民警根据被盗摩托车的车载GPS定位在段益民租房抓获段益民,并缴获被盗摩托车及上述作案工具,并予以扣押,22日将摩托车发还给邹某1,作案工具随案移送本院。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7092元。到案后,被告人段益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段益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切割机、螺丝刀、扳手、刀片等作案工具,被盗摩托车及作案工具的照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冷水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据、行驶证复印件、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邹某1的陈述,证人邹某2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搜查笔录,被告人段益民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特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益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段益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盗财物已被全部追回,对被告人段益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段益民犯罪时所使用的本人的切割机、螺丝刀、扳手、刀片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段益民的刑事责任。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益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段益民犯罪时所使用的本人的切割机、螺丝刀、扳手、刀片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韦亚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喻铱林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