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纂杰、李平勇诉被告徐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纂杰,李平勇,徐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083号原告:纂杰,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李平勇,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明,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文,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波,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纂杰、李平勇诉被告徐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向原告纂杰、李平勇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439元。原告纂杰、李平勇在指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春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