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恢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岗信用社申请执行赵豪强、伦单娟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岗信用社,赵豪强,伦单娟,杜新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恢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岗信用社负责人张华,职务:主任。被执行人赵豪强,女,1989年8月20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伦单娟,女,1987年2月10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杜新梅,女,1974年8月16日生,现住滑县。本院在执行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岗信用社申请执行赵豪强、伦单娟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岗信用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褚玉峰审判员 安会兰审判员 胡广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军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