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鸿坚、李志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鸿坚,李志芬,林婉倩,宋博文,骆丽华,林惠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被执行人:李鸿坚,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李志芬,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林婉倩,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宋博文,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骆丽华,女,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林惠泉,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鸿坚、林婉倩、李志芬、林惠泉、骆丽华、宋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438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且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已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敏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