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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民终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肖萍、玉溪市江川区林大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萍,玉溪市江川区林大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民终3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萍,女,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溪市江川区林大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牛靡村委会下村。法定代表人:林育生。上诉人肖萍因与被上诉人玉溪市江川区林大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2016)云0421民初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萍于2017年3月8日收到本院预收诉讼费用交款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XXX审判员  荆 燕审判员  吴析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