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陈天煌、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天煌,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坂支行,陈华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天煌,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球,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坂支行(曾用名龙岩市新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坂信用社),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苏坂乡政府旁。负责人邱津园,行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华才,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勇,龙岩市民商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陈天煌因与被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坂支行、陈华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9)龙新民初字第3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4月24日陈天煌提供了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坂支行出具的证明,证实截止2017年4月10日,本案的该笔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经按规定归还,该笔贷款已结清。同日陈天煌以贷款已结清,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天煌以贷款已结清,纠纷已解决为由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天煌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 英 琼审判员 童 寿 华审判员 谢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诗菁(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