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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122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SYX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川周公路出周东路西约80米处的清水神龙浴场停车场内,停车时撞击被害人王某某停于该处的牌号为沪EYXX**的小型越野客车。事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曾找他人顶替。经检验,事发时被告人张某某每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1.45毫克,属于醉酒。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侯某某的证言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照片,视听资料、工作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损评估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警单详细内容、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材料,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作出了经济赔偿,取得谅解,且能积极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白艳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