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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1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春娟、方美娟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娟,方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8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春娟,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方美娟,女,1961年8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杨春娟与方美娟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3民特00025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春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6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将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在本院执行杨春娟与方美娟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经查,本案涉案车辆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杨春娟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鸿云执行员  周利峰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凌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