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4民初157-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武吉、汪良香等与黄山依元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武吉,汪良香,胡学桂,高立平,郑阳霞,潘美娟,张钏平,胡芬芳,张松平,胡发枝,黄山依元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民初157-166号原告:胡武吉,男,194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汪良香,女,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胡学桂,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高立平,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郑阳霞,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原告:潘美娟,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张钏平,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原告:胡芬芳,女,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张松平,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原告:胡发枝,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上述十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祥,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依元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信行三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556326954X。法定代表人:曹国栓。原告胡武吉、汪良香、胡学桂、高立平、郑阳霞、潘美娟、张钏平、胡芬芳、张松平、胡发枝诉被告黄山依元服饰��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同时延长本案举证期限十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审判长 张淑文审判员 胡亚伟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伟明 来源:百度“”